【大昌期貨】期貨市場1月22日上線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何謂動態價格基準價、動態價格退單點數如何計算?
大昌期貨呂思瑤(瑤瑤):
今年107年1月22日期交所會上線動態價格穩定措拖,主要是為因應錯單、胖手指及委託簿流動性失衡等事件,近年來香港、韓國、日本等交易所均推出價格穩定機
制。另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美國期貨業協會等,亦建議各交易所應建置價格穩定機制,以防範盤中價格異常波動風險。有鑒於此,為強化我國期貨市價價格穩定,提升國際競爭力,爰建置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請各位投資朋友們 一定要點進來看看了解唷!若萬一掛單價格超過範圍的話,該筆委託單就會自動被退單,所以請記得要點進來了解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這個新制規範!!
一、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適用商品為何?
期交所規劃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分階段適用於不同商品,第一階段適用商品及契約月份如下:
二、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運作方式為何?
1.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係期交所對每一「新進委託」(不含跨月價差衍生的虛擬委託)試算其可能成交價格,若買進委託的可能成交價格高於買單退單標準,或賣出委託的可能成交價格低於賣單退單標準,將予以退單。也就是本措施只會對造成價格大幅上漲的買單或造成價格大幅下跌的賣單,進行退單,對以低價買進或高價賣出的低掛買單或高掛賣單不會退單。
2.若新進委託已通過檢核,進入委託簿,後續將不再檢核是否退單;但若交易人對已進入委託簿的委託進行改價,將依改價內容重新檢核該委託是否符合本措施的退單標準。
3.期交所期貨商品之交易具衍生單功能,因衍生單非實際委託單,故不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三、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退單標準如何計算?
但若無相對方委託,或有相對方委託但無可成交的價格,致無法試算可能成交價格時,將改以新進委託的委買(賣)價格是否高(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決定是否退單。
即時價格區間上限及下限之計算公式如下:
●即時價格區間上限=基準價+退單點數
●即時價格區間下限=基準價-退單點數
四、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退單點數如何計算?
期交所將於每日開盤前傳送適用商品退單點數,退單點數計算方式如下:
例如:假設10/5加權指數收盤為10,500點,則10/5盤後交易時段及 10/6一般交易時段,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最近、次近交割月份退單點數為210點(=10,500×2%),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之最近及次近交割月份跨月價差退單點數為105點(=10,500×1%)。
五、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基準價為何?
為使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能於盤中因應市況即時變動,基準價原則上為計算基準價時點之「前一筆有效成交價」,基準價之選取順序如下:
1.採「前一筆有效成交價」:為避免因成交價異常,導致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計算有所偏離,該成交價需符合一定檢核條件。
2.若無前一筆有效成交價,採「有效委買委賣中價」:期交所將依計算基準價時點的委託簿資訊,經過一定條件過濾計算有效委買價及委賣價,再取兩者的簡單算術平均作為有效委買委賣中價。
3.若無前一筆有效成交價及有效委買委賣中價:期交所將參考標的指數價格、指數成分股除息影響點數及國內外相關商品價格等,計算適當的基準價。
六、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適用交易時段為何?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適用於逐筆撮合時段,不適用於開盤集合競價時段。以第一階段適用商品為例,日盤 8:45~13:45、夜盤 15:00~次日5:00的逐筆撮合時段適用本措施;日盤 8:45、夜盤 15:00 的開盤集合競價不適用本措施。另盤中若因故暫停交易,則恢復交易後重新開盤的集合競價也不適用。
七、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對於不同委託條件如何處理?
倘委託條件為當盤有效(ROD)或立即成交否則取消(IOC),買進(賣出)委託可能成交價格未高(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的口數可成交,其餘口數退單;倘為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FOK),若買進(賣出)委託有任一口可能成交價格高(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則整筆委託退單。
例如:假設交易人以限價委託買進5口臺股期貨最近月契約,其中 4口可能成交價格未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1口可能成交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
●若該委託條件為ROD或IOC,則該筆委託4口成交,1口退單
●若該委託條件為FOK,則該筆委託5口均退單
八、期交所是否會因應特殊市況,放寬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或暫停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會,期交所因應特殊市況之發生,設有以下機制:
●量化指標:期交所採市場波動衡量指標,當盤中波動達預設標準時,將自動放寬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
●質化指標:若國內、外發生特殊事件(例如戰爭、重大天災、突發性政治、經濟、財金等事件),期交所得放寬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或暫停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不論是放寬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或暫停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等,期交所均會即時發送相關電文予市場週知。
九、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範例?
範例1-限價買進委託可能成交價未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
範例2-市價賣出委託可能成交價未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
範例3-限價買進委託可能成交價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
範例4-市價賣出委託可能成交價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
範例5-一定範圍市價賣出委託可能成交價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
範例6-限價買進委託可能成交價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跨月價差)
範例7-限價買進委託無法計算出可能成交價,委買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
範例8-限價賣出委託無法計算出可能成交價,委賣價格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
十、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實施後,交易人需注意什麼?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實施後,交易人採市價委託或高(低)於目前行情之限價買進(賣出)委託,例如漲(跌)停買進(賣出)等,有可能因該筆委託之可能成交價格高(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產生退單情況,交易人應留意自身委託單的管理。
十一、委託單若因動態價格穩定措施被退回,期交所將傳送那些資訊給交易人?
交易人委託單若因動態價格穩定措施被退回,期交所將傳送退單口數、退單原因及該筆委託退單的基準價。交易人透過基準價及退單點數資訊,即可知道委託單被退單時的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
十二、期貨商執行代沖銷(砍倉)之委託是否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是,期貨商執行代沖銷(砍倉) 的委託亦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十三、鉅額交易是否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否,鉅額交易不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資料來源:期交所https://www.taifex.com.tw/chinese/event/DynamicPriceBa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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